典型案例一:长安区某肉制品加工厂将散装食品(酱猪肉)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案
2026年2月25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告知函》反映,西安市长安区某肉制品加工厂向某市场供货的计量称重抽真空即食肉制品存在产品小包装袋、大包装箱未规范张贴标签,无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同时该小作坊存在异地供货散装肉制品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酱猪肉”产品未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需以称重的方式进行销售,属散装食品。该厂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长安区某食品经销处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相关信息案
2026年3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西安市长安区某食品经销处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经查该经销处成品库发现,其生产的预包装肉制品(小酒鸭货)包装上未标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等信息。
当事人未按规定在肉制品小酒鸭货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10袋(小酒鸭货),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长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生产工序贮存肉制品原料和成品案
2026年3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库中存放有成品,形成了成品与原料混放的现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品有限公司原料与成品混放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仍存在原材料库中存放成品与原材料混放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改正。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长安区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3月24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长安区某餐饮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区域入口左侧冰柜内存放的保鲜膜包裹冷冻且已启封使用的原味肉碎(酱卤肉制品)标贴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80天,净含量为1千克,现场称重为552.5克,已使用447.5克。同冰柜存放未启封的“荷美尔”库托比萨片一袋,净含量为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保质期180天,未启封孚德食品雪花鸡排一袋,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5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3种食材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长安融媒